• 欧盟商标注册
    Trademark Fees and Documents in OHIM

欧盟商标概要
1、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为了顺应欧盟成员国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89/104号决议,旨在制订出适用欧盟各国的统一的商标法。1993年12月20日第40/94号欧盟委员会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颁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该法直接适用欧盟各国,并与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起自动成为欧盟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组成部分。1996年1月1日依法成立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简称“内协局”或“OHIM”)开始正式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但因筹建原因,直到1996年4月1日内协局才全面展开工作。因此,所有199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一律都是1996年4月1日。自2004年5月1日起,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成为欧共体成员国,此前的欧共体注册商标和申请商标将自动延伸至这些新的成员国,并受到应有保护,但是如果这些商标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或者它们在新的成员国语言中具有描述性,那么后期延伸的欧共体商标将受到限制。
2、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4、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欧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组织英文缩写:EM。
6、只需在欧共体商标内协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名单如下(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兰、捷克、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拉托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28个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EM。

  • 商标注册各项业务
  •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业务名称 描述 费用 备注
申请注册 商标申请注册 14800(包三类)
另增类:5800

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外国人,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或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均可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国籍,以及商标使用或服务项目。
官方回执时间: 1-3个工作日
注册所需时间:4-7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
官方使用语言:英语
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5年

商标的续展: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
商标办理途径分析:
欧盟属马德里成员国,费用为1111瑞士法郎,如通过马德里途径单独办理欧盟商标注册,则马德里商标官费为(653+1111)*7=12348元,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代理费3000元,计15348元。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单一方式费用及时间都优于马德里方式,实际上,欧盟作为地区组织加入马德里成员国,仅仅是使原属国的申请人可以基于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基础通过WIPO向欧盟组织进行延伸而已,在程序上,由于多了国内商标局及WIPO商标国际局的程序,因而,要比单一方式直接办理欧盟组织商标的时间要慢。目前办理欧盟商标,应以单一直接办理方式办理为主。

商标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后,当局将就申请的形式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审查有瑕疵,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当局通知的2个月内进行修改。不能按期作出修改的,其申请被视为放弃。若申请文件均已齐备,注册当局将就商标能否注册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后,当局将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影响其商标注册的障碍并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作出答复。若申请人不能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其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符合要求则下发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