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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绿茶”证明商标注册遇阻

新闻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   夺标网

导读: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农业技术服务协会(下称岚山农业协会)在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岚山绿茶 1966 LANSHANLVCHA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驳回。

    因认为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农业技术服务协会(下称岚山农业协会)在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岚山绿茶 1966 LANSHANLVCHA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山岚”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岚山农业协会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悉,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并将择期开庭。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3237618号“岚山绿茶 1966 LANSHANLVCHA及图”商标,由岚山农业协会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

    随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山岚”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岚山农业协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相冲突,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631111号“山岚”商标,由浙江省嵊州市谷来农业总公司于200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岚山农业协会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如果被驳回,将会对原告及整个岚山地区为数众多的绿茶种植户、加工企业和相关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故请求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

    据悉,虽然该案中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问题简单,但隐藏于焦点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探寻分歧的来源,在于该案申请商标为证明商标,而非常见的普通商标,且属于普通商标的引证商标恰恰构成了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业内人士表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不须互相进行商标近似比对的意见。对此,支持观点认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在功能、作用上不同,区分商品来源不同于区分产地来源,不能进行商标近似比对;反对观点则认为,市场中的消费者并不能区分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如果仅以商标类型不同而允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在市场上共存,仍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应当允许在上述商标间进行商标近似比对。 (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