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外观设计除提供申请人信息和发明人信息外,还需要提供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和简要说明。
   一、产品名称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 等。
  二、外观设计图片
   外观设计图片,可以利用照相机进行拍照或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绘制。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在利用照相机拍照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三、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