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及具体内容
1、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

2、PCT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其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已达178个。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3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但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支持优先权。

4、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