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申请须知
1、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
   通过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利处: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它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 6 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均自第一次申请日起算)申请人也可在其它成员国就同一发明主题提出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视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 6 个月或 12 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通过巴黎公约或对等原则向国外申请专利,申请人所需文件材料
     1 、委托合同
     2 、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a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b 、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d、申请国别;
     e、是否要求优先权 ; 若要求优先权,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f、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注:以上为一般需提供的文件及信息,具体进入不同的国家,申请人可能需要进一步签署或提供其他文件。具体案件代理中,我公司代理人将会及时提供专业意见。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
   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 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 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2、PCT途径
   PCT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包括欧洲)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
   PCT国际申请包括两个阶段: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1)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即国际阶段)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无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2.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可根据以上的检索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 国际公布专利申请。国际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4.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并交纳审查费。
   5. 国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 国家阶段: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申请其国家专利,即:进入该国的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虽然国家阶段的费用与单独在各个国家申请国家专利的费用差不多,但是其优点是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 (有些国家或地区可延至31个月),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申请相同主题的专利,并根据检索报告和初审报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满足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性。 完成进入不同国家的国家阶段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并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在与我公司签订涉外专利代理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即可进入申请程序。
3、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支持优先权。
4、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5、申请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
2003年4月1日起,欧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可以通过单一的安全保护系统进行注册。提交后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将由OHIM进行短期的审查,并在大约三个月内发放注册证。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证将得到整个欧盟国家的承认,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5个成员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续展,续展期为五年,最长续展期可达二十五年。